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除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凡与本机关相关的发展改革、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认真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服务机构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政府公开信息咨询、查询、复制,受理依申请公开、对本机关信息公开投诉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分为网上受理和现场受理两种方式,具体包括提供《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形式主要为网上公开,除外,本机关还将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府指定媒体等辅助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编:150001
电话:0451-82621006 传真:0451-82628547
信息公开网站:http://drc.hlj.gov.cn/drc/c111442/common_zfxxgk.shtml?tab=gkzc
行政复议受理电话:0451-82625664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祥见本机关编制的《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务公开办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1.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2.黑龙江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
http://drc.hlj.gov.cn/drc/zwgk/zwgk.shtml
除信息公开网站外,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到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可能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照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且不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且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申请予以提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联系信息见本《指南》中信息公开服务机构。
(三)提出申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在遵守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前提下,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表格》(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同时,为提高本机关信息公开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实、准确;若有可能,申请者请尽量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原则上,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服务内容。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申请,申请时间以系统到达网站服务器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电报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当面、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申请获取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组成要件进行审查,对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监督和保障
(一)本机关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并接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黑龙江省监察厅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必要的检索、复制、邮寄等相关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