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省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省级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相应调控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省经济政策实施,牵头研究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牵头组织全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关任务。承担统筹协调利用外资和走出去有关工作。负责黑瞎子岛保护与开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申报、转发和分解下达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安排省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省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对接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制定和实施省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措施。承担全省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牵头开展与广东对口合作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省铁路、民航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制定,协调推进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分析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省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有关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省级储备计划建议。
(十一)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全省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全省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省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全省能源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负责全省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十五)统筹管理全省重大项目工作。拟订并推进落实服务央企有关政策,协调央企有关重大项目规划与建设。
(十六)管理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数据局。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联系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档案、督办、政务公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议提案办理、电子政务、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相关政策问题的建议。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预期管理相关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提出全省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省级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省级发展规划。统筹省级规划编制立项。提出全省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省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政策预研和预评估。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经济运行调节处。监测研判全省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六)体制综合改革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提出全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申报、转发和分解下达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安排省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民营经济发展处: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组织拟订促进非公有制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建立与民营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支持民营经济提升竞争力。承担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承担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培训工作。
(九)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组织落实国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按权限审核有关项目。牵头提出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备选项目,负责纳入规划项目的管理和推进。推进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十)区域协调发展处。承担省委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具体工作,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东北振兴等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指导推进哈尔滨新区建设。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负责跨省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重大事宜的组织和落实,参与有关对外经济交往交流活动。
(十一)地区振兴处。组织拟订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以工代赈规划。提出援藏援疆相关政策建议,统筹推进全省对口支援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统筹推进老工业城市及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处。组织拟订黑龙江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黑瞎子岛保护与开放发展相关战略和规划,提出推进落实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提出并推进实施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三)农村经济处。提出全省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十四)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处。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全省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交通运输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省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和布局建议。负责规定权限内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十五)产业发展处。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谋划产业发展,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拟订并协调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六)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统筹谋划高技术产业发展,组织拟订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创新能力建设,综合协调全省创新创业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推动落实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重点项目。提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落实国家重大示范工程项目。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绿色发展相关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节能方面具体工作。
(十八)社会发展处。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全省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全省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省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
(十九)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全省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提出并协调实施全省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十)经济贸易处。参与拟订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粮食流通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安排意见。拟定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全省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参与全省粮食政策的拟定,提出重要商品省级储备计划建议。
(二十一)财政金融处。研究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与财政货币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和制度建设,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管理。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
(二十二)商品价格处。负责拟订综合性价格方针政策和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政策和建议。编制省级定价目录和价格听证目录。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订省管商品价格管理的政策规章草案、商品价格改革方案和调定价方案。组织拟定、调整省管商品价格。
(二十三)收费管理处。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含经营性收费)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规章草案,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负责拟定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不合理收费,负责相关政策解答和咨询。
(二十四)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发展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二十五)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推进落实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二十六)评估督导处。组织实施全省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二十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研究水库移民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水库移民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指导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管理、监督、稽察、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十八)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有关工作。负责整合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规则。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二十九)央企服务办公室。集中对央企进行归口式服务,拟定并推进落实服务央企的有关政策。负责与央企及其总部的沟通联系,建立相关制度与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有关服务事项,共同做好服务央企工作。协调央企有关重大项目规划与建设,促进重大项目落地。
(三十)省重大项目办公室。编制省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监测分析省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牵头负责重大项目的协调推进及考核,研究提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健全省重大项目遴选、储备制度。负责建设和管理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综合信息平台。
(三十一)能源综合规划处。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协调、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
(三十二)电力发展处。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煤电、抽水蓄能发电和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核。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三十三)煤炭处。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开展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责权限内煤炭开发项目审批工作。
(三十四)石油天然气处(油气管道保护处与其合署)。拟订全省油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石油、天然气、炼油管理职责,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协调组织油气勘探开发、油气长输管网及储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边境油气合作。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三十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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