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以下简称工程化中心)的内涵、申报审核程序、运行管理等进行了规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工程化中心是我省根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骨干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产业技术创新链条上连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的桥梁和纽带,对于推动我省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助力创新龙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化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需制定出台相应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1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工程化中心的内涵、主要任务、建设目标、组建方式等,工程化中心可采用法人形式和非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化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第二章组织管理共3条,划分了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地)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化中心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明确以“冠名-培育-授牌-评价”模式支持工程化中心建设。第三章申报与审核共4条,规定了拟申请冠名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工程化中心建设期、“授牌”资格认定程序等。第四章运行评价共4条,明确了工程化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2年对给予“授牌”资格的工程化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第五章监督管理共3条,对撤销工程化中心资格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给予1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再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期限、原黑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按照本办法评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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