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解读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黑发改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节能工作,强调要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省委、省政府印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意见,省政府印发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都对新形势下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随着节能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不断创新发展,各地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落实新的能耗调控政策要求、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等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为高质量做好新形势下的节能审查工作,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3条。总体框架与国家保持一致,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
一是细化了审查权限。原来市(地)级负责的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审查权限调整至省发展改革委,市(地)级仅保留3000(含)—10000吨标准煤项目审查权限,县(市、区)级节能审查权限不变。按此实施分级管理,权责清晰,有利于全面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
二是明确了程序要求。省级审批的节能报告,需要由市(地)申报,并附项目情况说明,重点包括新上项目的能耗强度及对本地完成能耗强度约束性目标的影响等情况;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申请。
三是强化了审查责任。加强节能审查与各地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的衔接,更加突出统筹新上项目与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关系。进一步压实各级节能审查机关的责任,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
三、贯彻落实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做好《办法》解读、业务培训等工作,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绿色低碳思想观念和标准要求,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地做好节能工作,做好新上项目与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衔接平衡,不断提高新建项目能效水平,充分发挥好节能审查制度在节能降碳工作中的源头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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